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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四川火灾烈士做广告,浦发银行道歉


4月2日晚,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免除凉山火灾烈士信用卡未还清款项的海报,被大量转发,随后引发网友质疑,认为如此商业宣传海报是对火灾牺牲烈士的不尊重。不少法律专家指出,此举涉嫌违法。


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微博昨日发布《致歉信》,称“对本次不当行为,我中心深表歉意;已要求所有转发图片员工及时删除,并将妥善处理其他事宜。”



据了解,这张海报首发来自浦发银行信用卡员工的朋友圈,图片发出后被大量转载。


在这张海报上,除了明显的致敬英雄文字外,后面还特标注了某四川凉山森林火灾救火英雄为该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该行信用卡中心决定免除其未清款项的字样,并写上了该行信用卡员工向烈士捐款的数据……


浦发银行这张海报引发众怒,不少网友质疑这是在“消费”烈士,是对烈士的不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 律师观点:涉嫌违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全社会都应当尊崇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任何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发现上述不法行为的,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同时,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张春林律师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按照我国社会公众的通常认知,信用卡欠款或者负债属于消极的社会评价,浦发银行如未经烈士本人生前同意,将其欠款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一方面违反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另一方面也侵犯了死者的生前隐私,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犯。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浦发银行的做法有违法嫌疑,且其利用“英雄之名”做广告搭便车,是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不道德行为。可能会引起烈士的家属、同事及社会公众的反感与不适。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王飞雪也认为,银行作为依法可以收集自然人个人资料的机构,对自己所收集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无论是办卡信息,欠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烈士已逝,其所欠债务原则上应由遗产中偿还,这则广告直接披露消防员姓名和办卡信息甚至有未结清款项等信息,是否得到了家属的同意?


▐ 浦发银行向公众致歉


4月3日晚间,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微博就此事件发布《致歉信》:



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称,对本次不当行为,深表歉意;已要求所有转发图片员工及时删除,并将妥善处理其他事宜。 


仍有不少网友纷纷发表评论
对此事表示愤慨



向英雄志哀

向烈士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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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综合每日经济新闻 北京日报 新华社 @西昌发布 市场监管报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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